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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二奶调查_阳离婚率走高 “围城”岂能快进快出
信息来源:婚姻调查   发布时间:2011-11-4   浏览:
 ◆“相识太短、了解太少、夫妻关系不和谐”是离婚率高的主因
  ◆沈阳市的离婚人群中,“80后”人群所占比例高达70%以上
  ◆目前国内婚姻家庭指导师只有不到50人,在我省尚属空白

  一位律师的困惑

  当内勤把一摞厚厚的卷宗摆在写字台上时,沈阳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周明很是无奈,“唉,咋又是离婚官司啊!”
  自成为律师以来,周明一直梦想着成为一名“大状”,轰轰烈烈地打几个大官司。然而,接下来的案子十之八九都是离婚诉讼案,这令周明唏嘘不已,“常言说,清官难断家务事,何况是离婚这样的案件,往往费力不讨好。”
  周明的一位师姐自2006年进入律师事务所以来,已经从一位名不见经传的小实习生转变为所内首屈一指的“离婚官司专业户”。也正是因为她出色的工作业绩,以及能够帮助客户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占到上风,目前所里已经为她专门成立了办公室,并组建了一支团队。
  对此,沈阳一家知名律师事务所的苏全律师告诉记者,在2000年以前,沈城大大小小的事务所几乎鲜有离婚案件,即便有零星案件需要律师援助,绝大部分也会分配给见习律师。然而,从2005年以后,随着人们法律意识增强以及涉及到更多的财产分割问题,现在沈阳各大律师事务所都有人专门负责打离婚官司,而且离婚案件依然在呈逐年上升的态势。
  记者从民政部门得到的数据则显示,自2005年以来,辽宁省离婚率始终排名在全国前五名左右,尤其是在2010年辽宁省离婚率再提升一位,排名全国第四。

  沈阳离婚率呈逐渐上升趋势

  目前,沈阳市的离婚率已接近40%。离婚人群中,“80后”人群所占比例高达70%以上。
  据沈阳市民政等相关部门的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沈阳市的离婚率呈逐渐上升趋势。该数据与沈阳婚姻家庭协会和辽宁大学社会科学系的调查数据基本相同。
  统计显示,2005年全市离婚率约为28%;2006年约为30%;2007年则达到37%左右;2008年比2007年略高。仅以2007年为例,沈阳市离婚人数达3.6万余人。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沈阳市离婚群体以年轻离婚者为主,其中年龄相仿的夫妻离婚率占离婚总数的30%左右。在离婚原因上,性格不合导致的占离婚总数的91.3%。
  据沈阳市妇联权益部统计,从2005年至今,沈阳市妇联系统受理的群众信访事件中,婚姻类信访占总量的60%。面对越来越突出的家庭婚姻问题,沈阳市妇联成立沈阳市女性婚姻家庭指导中心,专门为女性朋友解决婚姻难题。但成立一年多来,前来咨询的女性并不算多。据工作人员提供的来访记录显示,拨打咨询电话的不到2000人,占沈阳市离婚人群非常小的比例。
  据沈阳市妇联工作人员介绍,从平日妇联接待的信访咨询中发现,70%以上的女性离婚者对离婚举动曾感到过后悔,当初离婚,多是因为不懂得夫妻沟通的方法和技巧,小矛盾变成大矛盾,最后酿成离婚悲剧。此外,还有不少人持有传统观念,认为婚姻属于隐私,于是在婚姻出现潜在危机时,多选择自行解决,不愿寻求相关专家的帮助和指导。

  “80后”离婚多是女性提出

  来自沈阳市沈河、和平、铁西、皇姑、大东五区离婚登记处的统计数据显示,2003年到2007年间,“80后”男性提出离婚的为7695人,女性提出离婚的为12217人,两者相差4522人。
  为了进一步说明沈阳离婚家庭的现状,记者在调查中,从民政部门得到了另外一组调查数据:20-30岁之间的离婚者中,女方提出离婚的是男方提出的两倍多;而40岁以上的男方提出离婚的较多。
  “报销采暖费、动迁分房,甚至世界杯看球抢电视等都可能导致离婚。”大东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相关负责人介绍,“30—40岁之间的夫妻矛盾最多,孩子、家庭负担、老人的赡养甚至外遇等因素都可能导致离婚。”“女性提出离婚的比例越来越高,某种意义上可以理解为男性正在成为婚姻矛盾的核心,或者说,男性正在成为引发婚姻裂变的一种重要可能。”辽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张思宁告诉记者,近年来,一些人看到居高不下的离婚率、日益开放的性行为等不良现象,就断言我国家庭道德状况在“严重滑坡”。
  那么,当前我国公众的家庭道德状况究竟如何呢?“2005—2006全国公民道德状况调查”发现,婚恋矛盾主要产生在孝敬老人、婚外性行为等方面。“情感上的不成熟,因各自性格不同导致不能有效、及时地沟通,容易导致婚姻以离异收场。另外,大多数人认为婚姻属于隐私,于是在婚姻出现潜在危机时,不愿寻求相关专家的帮助和指导。”沈阳市婚姻指导中心的专家告诉记者,如今很多人个性强,在婚姻中不懂得迁就对方,长期的矛盾和摩擦使婚姻潜藏危机。此外,家庭暴力、情感出轨、子女教育、老年人的情感困惑以及财产纠纷仍然困扰很多家庭,使之处于亚健康状态,即危机尚未酿成家庭破裂状态,可一旦处理不当便会导致离婚。

  婚姻指导师严重短缺

  如何解决婚恋问题?有关专家认为,国家应该完善立法,制定新的规章制度、新的规则来调整人们的婚恋行为。
  张思宁表示,最重要的是对青年加强婚恋观的教育。许多青年认为婚姻恋爱是私事,特别是婚外恋及婚前性行为都是个人隐私,别人无权干涉。但在现实社会中,道德的婚恋观和性爱是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的积极建设力量,不道德的婚恋观和性爱则是家庭解体、社会冲突的破坏力量,因此家庭、学校、社区以及其他的社会组织应该加强对青少年的婚恋及性爱教育,致力于对青少年在婚恋观方面“尊重”、“责任”、“节制”等品格的培养,提高青年的自控能力,使其理解婚姻恋爱的社会责任和社会规范,“独生子女家长应该培养孩子独立自主的性格,应培养青年自我管理、独自面对困难和承担责任的能力,增强青年对家人及对社会的责任感,帮助孩子顺利完成为人妻(夫)为人母(父)的角色转换。父母应该适当地放权,不应过多地干涉子女的婚姻生活,否则只能加剧家庭矛盾。”
  据网络资料显示,在欧美等发达国家,每500人就拥有一名婚姻家庭指导师,这些指导师的确在拯救婚姻方面起了很大作用。婚姻指导师的介入,能解决青年在择偶中的困惑、思想包袱和心理问题,让未婚的人明确自己的定位,明确择偶标准,形成正确的择偶观念;对于已婚者,婚姻指导师让其做好角色转换的心理准备,懂得自己对角色的理解与对方对自己角色的期待是不一致的,并教会夫妻沟通、相处之道,还应教会青年怎么正确处理和父母的关系、和子女的关系等。
  全国妇联人才开发中心、中国国际婚姻家庭协会已经联合启动了中国婚姻家庭指导师资格研修、国际注册认证培训计划,希望能培养上百万名合格的婚姻家庭指导师,并渗透到全国各地上百万个社区,以此开始“拯救婚姻”的行动。据了解,目前国内婚姻家庭指导师只有不到50名,在我省尚属空白。就沈阳来讲,目前沈阳有1000多个社区,而婚姻指导师的缺口在4000人左右。

  【延伸采访】盘点离婚案中的“争”与“吵”

  尽管结婚时海誓山盟,但不可避免有些夫妻最后要“分道扬镳”,有的甚至还要对簿公堂。
  近日,记者在省内一些法院采访时了解到,在离婚诉讼中,以下几种情况容易成为双方“争”、“吵”的焦点。

  对方隐匿财产

  一旦对方接到了法院传票,很多当事人担心对方开始隐匿家庭共同财产,其实这个担心并不是多余的,据介绍,几乎一半以上的离婚案件都会涉及到一方涉嫌隐匿财产的情况。因此,防止对方隐匿财产,应当提前准备。比如,在起诉前,就将家庭共同财产的发票或其他凭证收集好,或请朋友做见证证言,兼采用影像取证技术。另外,对于银行存款、股票等,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法院调查或律师出具调查令调查,一旦查出财产下落,可以视情况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等。

  找不到“第三者”的证据

  在很多离婚案件中都涉及到婚外情问题。很多当事人为找不到对方有“第三者”的证据而心烦。其实,如果构不成同居,花大力气找“第三者”证据的意义是不大的。首先,直接能证明婚外情的证据很难取证,一般当事人只能拿到电话清单、通话记录、短消息内容、相对亲昵的照片、证人证言等。这些证据证明力相对较小,一般法院不会因这些证据而认定对方有过错。花这么多精力和金钱去取没有实质意义的证据,是不合算的。因此,只要手边有一定的证据,能够让法官怀疑另一方有第三者就可以了,不必太在意这些证据是否对法官自由裁量时产生倾向影响。

  双方都要房子

  房子是生存最基本的生活资料。如果双方都想得到房子,法院一般会考虑到以下因素判决:
  (一)孩子归谁抚养。一般情况下,孩子归谁抚养,房子判归谁的可能性会较大。
  (二)照顾无过错一方。比如,另一方有《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恶习,即有重婚、同居、暴力、遗弃或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考虑无过错方的利益,法院会酌情考虑无过错方的权益。
  (三)如果双方条件相同,又没有孩子,法院还可能采用竞价方式解决房屋归属,即把房屋判给出价最高的一方,另一方拿取折价款。

  双方都要孩子

  如果孩子满10周岁,一般听取孩子的意见;如果孩子不满10周岁,幼儿期内的孩子,一般情况下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除此之外,法院会酌情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思想品质、孩子一惯的生活环境等情况,以“对孩子成长有利”的原则,酌情判决。

  对方不让见孩子

  如果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亦或离婚协议规定了孩子的探视权,但在实际的履行中,一方或其父母以各种理由拒不让另一方行使探视权,享有探视权的一方可通过所在地的居委会沟通协商,未果,可在收集相关证据的前提下,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但需注意的是,法院强制执行一般只会采取排除妨碍措施,而不会对孩子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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